关于转发教育厅《贵州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4-03-05 点击数:

相关学院、部门:

我省教育厅为表彰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高等学校教师、科技工作者和科研组织,鼓励广大教师积极投身于科学研究事业,勇于创新,开拓进取,服务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省教育厅研究制定了《贵州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见附件(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原文转发如下,请各部门认真贯彻学习通知精神,并按照《办法》落实相关人员申报成果奖励。

                76net必赢官网科研处

                            2014225

 

 

 

 

 

 

 

贵州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调动我省高等学校广大教师和科技工作者、科研组织进行科技创新、自主创新和推动科技进步的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提升我省高等学校科技进步贡献率和成果转化率,全面推进我省高等学校科技创新、服务需求、科教结合、特色发展,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根据国家、教育部及省有关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办法,结合我省高等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的推荐、评审、授予和奖励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 贵州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由省教育厅设立,用于授予我省高等学校在科学技术进步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科技工作者和科研组织,包括下列奖项:

    贵州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自然科学奖:

    贵州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技术发明奖:

    贵州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科学技术进步奖:

    贵州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专利奖。

    所有奖项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共三个等级,两年评审、奖励一次。

第四条 贵州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范围为全省高等学校独立完成或为第一完成单位和第一完成人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推荐成果原则上应为五年内形成的成果,具体以当年申报通知要求为准。

第五条 贵州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认真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注重科技创新质量和实际贡献,鼓励科技人员在不同领域、不同岗位做出特色,追求卓越,其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第六条 省教育厅成立贵州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

果奖(科学技术)奖励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审定评奖方案、奖励等级、获奖名单以及研究解决评奖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评奖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科技与研究生处。评奖办公室的职责主要是负责制定评奖工作方案:组织成果申报: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工作:组织调查有异议的获奖成果并提出处理意见:奖项授予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推荐办法

    第七条 贵州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自然科学奖

(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做出重要科学发现的个人和单位。

    重要科学发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大的理论意义和学术价值。在阐明自然现象、特性、规律等方面有重要发现、发展,有新的科学认识与创见;在研究方法、手殷上有创新:在基础数据的收集和综合分析上有创造性和系统性的贡献,学术水平达到国内同类研究的先进或者以上水平,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对推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有重要影响。

    (二)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相应的代表性学术论文与专著已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出版二年以上,并得到正面引用、评价或者应用。

    第八条 贵州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技术发明奖

(以下简称技术发明奖)授予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作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要技术发明的个人和单位。重要技术发明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尚未公开。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各种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构思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并已获得发明专利、新产品、新技术、新标准和新品种认证等,或经过鉴定、评审、验收等科技成果评价。

    (三)创造了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具有明显的应用前景。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二年以上,已创造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具有较大的推广应用价值。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的技术发明成果,如动植物新品种、药品、食品、基因工程技术等,在未获得行政机关审批之前,不得推荐。

    第九条  贵州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科技进步奖)授予在技术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创新、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完成重要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以及开展科技服务、科学普及等方面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个人和单位。分为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和社会公益三类。

    科技进步奖的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开发项目。在技术开发上有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领先水平。

    (二)成果转化项目。在引进、消化、吸收,推广先进适用科学技术成果或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中,获取自主知识产权、掌握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成果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提高了行业的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很大作用。

    (三)社会公益项目。在标准、计量、科学技术信息、科学技术档案、科技服务、科学普及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主、公共安全、自然资源调查、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作出重要贡献,社会效益显著。

    (四)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所开发的技术、转化的成果、科学技术普及等经过二年以上的实施应用,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

  第十条  贵州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专利奖(以

下简称专利奖)授予高等学校拥有的优秀专利发明人及专利权人。

    优秀专利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被授权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科研成果(不含国防专利和保密专利);

  (二)专利技术水平高,已经过二年以上实施并取得了显

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专利权有效且稳定,专利权属关系清楚,无法律纠

纷。

    第十一条 全省高等学校作为贵州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的申报推荐单位,承担推荐责任,对推荐成果进行初审,核实成果的真实性、创新性和实用性,填写具体推荐意见和建议奖励等级,并在规定时间内集中向评奖办公室提交推荐材料。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十二条 由多个单位合作完成的成果,须经征得合作单

位同意后可由第一完成单位组织推荐,但第一完成单位应当是贵州省内高等学校。

由中外学者合作完成的论著,我省高校学者应为主要研究者,并由国外学术机构或人员提供书面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凡推荐成果应填写《贵州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励(科学技术)推荐书》,并提供有关附件材料。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类,包括学术论文、专著,学术论著的检索收录、引用证明和科学评价等:技术发明、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社会公益类,包括成果评价证明,应用证明,经济、社会效益证明,相关技术资料等。

    成果评价证明应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评审证书、科技项目验收证书、发明专利证书闰家规定需要审批的动植物新品种、农药、药品、医疗器械、食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的审批文件。经济、社会效益证明包括实施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的经济效益证明、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税证明等:

    相关技术资料应包括研究报告、技术总结报告、调查、咨询报告、查新报告、发表著作、论文等。

    第十四条 省教育厅对推荐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为推荐奖励范围、成果形式、推荐时间、推荐书等是否符合要求。推荐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还需审查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推广应用情况等。评奖办公室对通过形式审查的成果在省教育厅政务网公示30日,公示期内无异议方可视为审查合格成果,否则不予以推荐评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参加贵州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评选:

    (一)不属于本奖励范围的成果;

    (二)已获得过国家、省(部)级及省直其他有关部门科学技术奖的成果;

    (三)当年同时推荐申报其他部门或省部缀、国家级成果奖评审的成果;

    (四)在完成单位、完成人署名等方面存在知识产权争议的成果;

(五)理论成果出版、发表后在学术界引起重大争议的;

    (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尚未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成果;

    (七)涉及国家秘密的成果。

              第三章  评审标准与程序

    第十五条 自然科学奖应在理论上有所建树,在学术上有所创新,填补了本研究领域的某些空白,推动了学科建设和理论发展,得到学术界的重视和好评,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产生较大影响。

    第十六条 技术发明奖应是国内外首创的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外同类技术的领先或者先进水平,推动了本领域的技术进步,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具有明显的应用前景。

    第十七条 科技进步奖应在关键技术和系统集成上有所

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外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技术开发类应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较高的成果转化率,经济效益明显,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较大作用:成果转化类通过对国内外先进科技成果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并获取自主知识产权、掌握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已成功实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有效促进产业产品结构优化升纹,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社会公益类应在相关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

  第十八条 专利奖应为发明专利原创性强,技术思路新

颖,技术方案对解决本领域关键性、重要性技术问题的贡献程度较大,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外同类技术的先进或领先水平,对本领域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起到重要促进作用;实用新型专利方案构思独特、新颖,对本领域技术革新、产品升级换代的贡献程度较大,对行业技术发展有推动作用;该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在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实施后取得了突出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十九条 评奖办公室将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采用网上评审方式送同行专家进行专业学科评审。

    第二十条 在同行专家网上评审的基础上,召开贵州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专家评审委员会会议,采用投票方式提出建议奖励种类、奖励等级、奖励人员和单位,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一条 贵州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

技术)实行回避制度,推荐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不能作为当年的评审专家。

    第二十二条 省教育厅对评审结果予以公示,并通过省教育厅网站公布,征求异议,接受监督。公示期为30日,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或在期限内提出异议,经复议仍维持原评审结论的成果,即为奖励成果。

    第二十三条 贵州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由贵州省教育厅授奖。

               第四章  异议及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公告的拟授奖成果如有异议,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向评奖办公室提出。逾期提出的异议,除属弄虚作假和剽窃成果或成果有原则性错误的异议外,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对授奖成果提出异议者应以书面形式(包括必要的证明材料)提出。单位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通讯地址和电话;个人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并写明本人的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和电话。不符合本款规定和要求的异议,不予受理。

    省教育厅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密。

    第二十六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获奖候选人所完成成果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和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奖励成果的等级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二十七条 实质性异议由省教育厅评奖办公室会同有关推荐单位和专家核实异议材料,提出处理意见报领导小组审议、裁定,并于30日内做出答复。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评奖办公室审核。

    第二十八条 涉及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在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积极配合,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如期做出答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调查、核实报告的,则视为弃权。

    第二十九条 参加处理异议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要事实求是、秉公办理、严守秘密。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经核实并由评奖办公室报省教育厅批准后,撤销其奖励,追回奖励证书,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三年参评资格,对涉及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推荐学校要认真履行资格审查和质量把关的责任。推荐学校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奖励的,经核实并由评奖办公室报省教育厅批准后,对推荐学校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并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参与贵州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循私舞弊、泄露秘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曰起施行,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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